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难的思考 这一问题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包括: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裁判者对知识产权的市场
4006-054-00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3-02-04 18:54 热度: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难的思考
这一问题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包括: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裁判者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难以把握,法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等。
如:商标侵权以及仿冒商业标识纠纷中,权利人经常会遇到多个被告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涉及到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委托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在不同的案情下,侵权责任的认定各不相同。
而且,在诉讼中往往会隐匿或拒绝提供诸如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侵权持续时间等经营信息,从而给权利人主张赔偿责任带来困扰。
具体案件中,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定性,难度大大小于对赔偿责任的量化。
对权利人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取得尽可能高的赔偿数额,以及如何让所有参与侵权行为的被告在最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避免某一主体逃避责任、或只承担很小的责任。
一.建立合理的赔偿金额计算模型。
若能构筑清晰、合理的赔偿金额计算模型,即便法院最终在个案中认为应酌定赔偿额,我们在阐释模型时请法院关注到了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等重要因素,也显然有利于取得理想的赔偿数额。
1. 关于侵权规模电商平台成交量、以及侵权人自认的销量。
电商平台记载的成交量是显示侵权产品销量的最为直接证据。
此外,侵权人在销售和推广侵权产品之时,为了给产品造势,会主动宣传其销售业绩。
这些都可以通过公证保全、以及请求法院调取电商平台后台的销量数据,有效地将侵权证据及侵权规模固定下来。
在涉诉后,侵权人,销售者往往辩称“自我宣传的销量有意偏高”或“电商平台的成交量是因刷单而来”,以此否认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明了裁判态度:“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等等诸多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侵权持续时间。
在对侵权行为进行搜证和证据保全时,在侵权人的销售场所完成侵权产品的公证购买是权利人最为常规的一种举证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隐藏着许多值得挖掘的线索。在案件中,这些事实均得到了法院的关注,并被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2,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就确定不同方式的赔偿金额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考虑因素。
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在司法实践中似乎未得到广泛采用,但其实际上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尤其当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为完全同类产品、且权利人产品的利润显著高于以廉价生产线生产的侵权产品时。
二、共同侵权责任。
实践中,面对有多个侵权主体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形,若能证明不同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1.侵权产品许可人的责任。
在代表某潮牌客户对仿冒其鞋品特有装潢的侵权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中,我们发现,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实质抄袭了客户鞋品的装潢设计,但产品上贴附的商标标识并不侵犯客户权益,并且已经由一家ES公司注册。
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也同样以显著方式呈现未侵权标识,并标识了ES公司的名称、附加“品牌监制”的称谓。
从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来看,该产品的生产者即为ES公司。
对此,认为应当认定ES公司和SX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主要理由为:
其一,ES公司和SX公司属于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从事了侵权行为。
其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4]规定,商标许可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许可人都将被视作制造者而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2.公司股东的共同侵权责任。
对于以侵权和仿冒为目的而成立的有限公司,即便该公司所从事的侵权行为极可能是由该控股股东操控和策划,但受限于 “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也较难认定股东应就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可能会导致,虽然权利人在案件中成功认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个人控股股东早已转移了资产只留下空壳公司,无力向权利人支付赔偿,权利人往往陷入“赔偿难”的困境。
小结:
面对“赔偿难”,权利人不能怠于举证证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而直接诉请适用法定赔偿,仅仅寄希望于法官酌定的赔偿额。
在有限的证据中寻找“蛛丝马迹”,尽量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让尽可能高的赔偿金额得到法庭的支持,并在可行时主张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以最大化权利人的利益。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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