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中行政学管理应用上有什么措施,要如何来推动当前行政改革模式,又该怎么来加强法学应用技巧等等。文章对这些做了介绍。本文选自:《甘肃行政学院学报》,《甘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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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中行政学管理应用上有什么措施,要如何来推动当前行政改革模式,又该怎么来加强法学应用技巧等等。文章对这些做了介绍。本文选自:,《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本刊定位为政府研究,刊文集中于行政学、政治学和行政法研究与政府法治建设等三个板块。我刊遵循政府研究的办刊定位,正努力提高办刊水平。期以展示我国政府研究和行政学领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摘要:政府应是透明的政府,政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要做到透明和公开,例如历年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从来就不公开,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的表现比比皆是。税收本来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钱花去了哪里、用在了哪里,所以政府的公开和透明是阻碍政府依法行政一道很明显的障碍。
关键词:政府制度,行政管理,法学应用,法学管理,法学改革,法学论文
一、依法行政的历史缘由和发展
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则,它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依法行政早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斗争之初就已经被提出了,在资产阶级进行掌权之后逐步形成体系,慢慢成长为管理国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进行发展并延续至今,前前后后历经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缘起于新型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国。资本主义“最初的过程总是发生在英国;英国是资产阶级世界的缔造者” 。英国在其“光荣革命”之后,资产阶级于1689年通过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随后,在1701年又制定颁布了《王位继承法》,从而开创了“国王监朝而不理政”的虚君制度,并极大地限制王权,使依法行政开始了实践的道路。
所谓依法行政,从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权的实行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为、受法约束,同样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确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则又细化成了三个子原则即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他提出的这一系列原则都从法治的角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内容和做法,至今被广大学者所推崇。
但是在我国,我们所认为的依法行政与其原有的含义是有些出入的,我们更注重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问题的表现上,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被泛指包括政府自身之力在内的整个行政法治建设。近年来,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逐渐趋于完善:
(一)依法行政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充分保障依法行政的实施。自1989年以来,我们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律来做基本框架,我们的依法行政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有法可依,我们的法治社会的进程才能推进到今天这种程度。
(二)依法行政的对象从“治民”转变到“治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由此人们对权利的意识不断地增强,法律已经不再单单是作为禁锢约束的象征,而是作为了去要求提供更好服务的一种平台。尤其是出现法律听证制度之后,人民能够更加切合实际的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去争取政治权利,从而对官员的部分权力起道了限制性的作用。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对自己休戚相关的政治生活有了更多的参与权与发言权,与官员的关系由单向关系进而转变为互动关系,使之行政权更加的受到了约束。
(三)从全能的政府到有限的政府
恩格斯曾深刻的指出:“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我国当局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掌控从一开始就具有“全能”的特征。政府的介入、干预、调控社会经济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职能,是任何一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不能做到的。但是作为一个政府不应该是一个全能的政府,必须要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只有做到政府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才能实现政府不断简政放权,使权力的一部分回归到社会上。这样国家才可以避开处理繁杂琐碎的事务集中精力进行宏观调控,掌握国家发展大势,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这六项要求对于指导和规范政府及其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超出以上相关规定而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合法行政中,权力的行使参照的法律要求首先是要求上位法要高于下位法,宪法作为上位法,要始终处于第一位的高度。其次,对待合法行政还必须要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以及法律程序正当这三个要求。
(二)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在进行依法行政过程中,要做到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时候要做到平等相待,不能够偏私,也不能歧视。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法律目的,不能在行政时受不相干因素的干扰而做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执行时采取的措施一定要适当、合理。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要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其手段和行为要符合立法目的,执法方式要人性化执法,所用方式必须要尽可能的合理。
(三)程序正当
“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 ”。我国在长期以来存在这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将行政程序看作是可以替代和颠倒的流程,导致行政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偏差,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行政程序的建设,将其作为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行政行为,必须要置于合法的程序约束之下。程序正当要求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要做到行政公开,除了在其特殊情况外,比如在遇到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时候可以不对群众公开,其余的情况都应该进行公开。要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让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获得听证、发表意见及辩论的途径,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贯彻“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的思想。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回避制度,避免因主观因素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出现,维护行政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高效便民
高效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效率高,行政反应快;二是行政的成本低、效益高。便民是指依法行政要以服务人民作为最终目标,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之时,要遵循法律准则,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高效便民的服务于大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更快更优的服务,提高政府的办事能力和办事效率,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行政水平高低的标准。
(五)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序良俗的前提。在现代社会,公民在生产生活中需要诚信和睦的社会环境,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以身作则,对公众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给公众的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公众据此进行个人筹划、安排和转换。除法定事由及合法程序以外,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命令、决定。因公布虚假不实的信息而导致损害公众利益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六)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管理国家的事务,其责任越大权力也就越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在其行政违法或者使用职权不当之时必须要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不能逃避责任。行政机关的权利分配要适合法定职责需要和客观要求,解决以往出现的权利大责任小、权力小责任大的权责失衡现象。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力要受到约束,对待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要实行“问责制”,政府人员对自己所做的行政管理行为应该进行终身的负责,以杜绝滥用职权现象发生。
三、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根源
政府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如果一个政府织顾及到当前的利益,不顾及长远的发展,那么这种政府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必须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不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拍拍胸脯保障”,在事后“拍拍屁股走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政府应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服务主体,政府尤其要放弃“政府本位”的服务观,树立“公民本位”的服务观。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使政府及公务员几乎掌握了全部的社会资源分配权的同时,我们的政府及公务员也已经非常习惯地以管制者而不是以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我们所提倡的“为人民服务”逐渐的转变成为“为人民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公务员向公民的服务就表现这个特征:强制服务、单一服务、随意服务、不平等服务 。这些都是违背以公民为本位服务原则的表现。
近年来,政府的公信力在慢慢的销蚀,依法行政难以落实,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造成。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合法性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主体的执法资格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执法行为要有合理的目的,不能滥用职权;行政主体要根据调查明确的事实根据和明文规定的法律根据;行为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程序要规范正当。在实际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齐、行政监督有限等问题导致行政违法行为难以彻底解决。
(二)监督不力
健全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是实现行政权力合法、高效行使的保障。我国初步建成了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体系,但尚不能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难以发挥其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作用。
(三)执法折扣
当前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的时候对执法行为大打折扣,导致执法不力,对公民的正当权利造成了危害。政府执法不力相当于鼓励违法,对社会危害相当大,对于政府公信力的销蚀也非常严重。
四、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转变旧的思想观念,创建服务型政府
我国自古代就有“草民”的定义和概念,普通民众在社会上毫无社会地位,在民间更有流传“是官比民强”的说法,可见在封建社会中,作为行政主体的官员和群众是毫无平等可言的。近代社会以后,我们越来越重视法律的重要性,民众也就越来越要求民主和平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在法律平等观的影响下,在“依法治国”方针的引导下,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的国家公务人员要更加注重转变旧的思想观念,去其糟粕思想,全心全意、脚踏实地的为人民服务。同时要注重创建服务型政府,突出政府的服务性,实干兴邦,要不断的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所采用的行政执法体制仍然存在不合理的成分需要进一步剔除和补充,是今后实现依法行政愿景的关键环节。要妥善处理好执法主体的职能和权限划分问题,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对综合性执法问题进行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和责任追进,解决九龙治水、相互推诿的状况。要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义务的统一,明确各行政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责任,量化人事考核标准,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追究和归责。
(三)形成互动的治理,进行协商性行政
行政执法过程中放弃传统的以命令或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商谈、税负、诱导、劝诫等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统一和配合,从而达到行政目的的一种执法方式,这种方式称为协商性行政。协商行政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前置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依据、危害事实、法律后果等信息,让其自觉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履行自身义务,实现公开教育引导,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抵触和对抗。公民应做为协商性行政的力量积极地参与其中,对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自由、平等、公开地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促进上下两层信息的沟通与传递,减少行政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营造互动治理的行政执法环境。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的程序的正当性
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行为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步骤、时限、顺序等要求,赋予了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合法性。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程度较低,大量的行政行为缺少必要的规范措施和标准。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的限权作用, 提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程度,落实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完善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对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理由,听取各方的意见。另外,要注重妥善保存和公开行政信息,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部分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接受行政相对人的查阅和摘录,从而达到规范行政人员的自身行为,保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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