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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环境观对环境法有何影响

环境问题比生态问题更为道德问题。现在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正受到严重威胁。同时人类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在21世纪,它将提出更多的目标 - 生态文明,应该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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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环境观对环境法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儒家环境观对环境法有何影响

  环境问题比生态问题更为道德问题。现在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正受到严重威胁。同时人类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在21世纪,它将提出更多的目标 - 生态文明,应该是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其他研究的背景 必须考虑的科学,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的环境法律论文。

  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其实就开始追随西方的脚步,无论从经济制度的发展模式,到文化大发展大融合,再到法律移植。有些路我们走的很顺利,中国的改革开放将近40年的时间里取得了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成果,反过来,西方国家100多年来的环境污染史在中国近40年的时间里得以集中体现。原因其实我们都很清楚: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基础过于薄弱,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去审视自身文化传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事业带来什么样的改变。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刻的生态智慧,这包括我们的制度、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社会因素。自古以来,儒家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精神无时无刻都在践行着这种生态智慧,因此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儒家环境观通过环境法律规范体现出来,最后保证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分配是公平的,让其成为公民今后新的生活方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儒家环境观在中国环境法客观需求下的形成

  在法理学中,我们学到了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其实就是将伦理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环境法治建设就是一个对环境伦理、环境道德进行筛选的过程,但什么样的环境伦理适合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并非不证自明,而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当代环境法对儒家环境观的客观需求

  人类发展史上,对于环境的态度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人类中心主义,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1]255。但笔者认为这两者观念在当今来看都有重大缺陷。1.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的缺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环境是客体,环境只是人类在改造世界过程中的一种工具,人类保护环境实际上是维护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环境利益只有当其能满足人类需求下才会被承认。随着现代化脚步的加快,这种观点被不断的抨击和全面批判,当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日益破坏后,人们才意识到,一切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是愚昧的,自私的,都是无视环境价值的,对于这样的“反自然”观点,我们必须予以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在根本上将人的利益作为环境伦理的唯一准则,这样的一个论断间接的否定人类今后无118法超越自我,如此一来只能固守僵化的观念,难以克服环境带来的种种难题,无法为环境和生态制度的创新提供保障。2.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的缺陷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正是在环境日益严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现代观点,主张我们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承认大自然应当享有其固有的权利,要重视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但是这样的一个新兴观点依然有其自身的不足,首先它将自然视为与人类地位平等,作为人类保护资源环境的终极依据,这样根本无法解决人与自然固有的矛盾,人类生命与其他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基本可以说扼杀了人类的生存机会,因为每一个事物的价值必然会有主次之分,因此单纯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无论如何都是难以行得通的。

  (二)儒家环境观的形成

  1.儒家环境观的现代性、生态型剖析儒家发挥了周公、孔子以来的人文主义情怀,因此得以在中国民间社会产生了无与伦比的深刻影响。中国人经常研究的“鉴古至今”,“经世明道”等精神,都是来源于儒学,儒家所形成的文化观,无不体现其包容性,同化力,心胸宏阔的世界性,张弛有度,宽容、平和、兼收并蓄等这些基本上都是儒家所贯彻的价值取向。[2]2-6儒家思想往往会受到社会政治、道德的范围限制。儒家思想中的生态理想对于当今环境进行生态层面的解剖无疑是必要的,儒学不一定都是封建无知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重新考证儒家环境观,我们必须将传统的环境伦理学进行法学意义的批判,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给予儒家环境观一个全面解释,关系到我国当今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构建的思想根源,也是解决环境危机又一可能的精神资源。2.儒家环境观的精神内核儒学的最高信仰,便是“天人合一”,同样也是儒家环境观的映射。“天人合一”中的“人”,儒家赋予其很高的价值,认为人应与天和地拥有同等的地位,但人又由于具有伦理和道德而优于世间万物,如此一来逐渐的形成了“以人为本”和“天人合一”的有机统一,我们说这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反思。在“天人合一”的儒家环境观形成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利益是“合一”的,既强调人离不开自然,自然是人最根本的利益;又强调维护人的利益必然会破坏自然利益。这样一来,我们陷入疑问,人与自然的利益到底是一致还是对立?我们要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整体性考量,人类是制造环境危机的罪魁祸首,但同时是走出环境困境所最为依赖的主体。所以我们说儒家环境观更像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修正,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创造更好的文化环境本能的去开发自然环境,“生态危机的出现并非是人道主义的漠视,恰恰相反,只能说是人道主义还不够深入”。[3]整体上看,前述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需要我们在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关系下进行思考,方能深刻理解儒家环境观的内核。

  二、儒家环境观在中国环境法价值影响下的深化

  法理学中,我们知道法的价值最主要的是三类:自由、正义和秩序。所以说研究中国环境法的价值影响需要我们从法的价值来入手,环境法总体上来说是对人与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追求。因此,儒家环境观中的“和谐”的价值成为环境法分配权利义务一种媒介。

  (一)环境法的价值探析

  环境法的价值,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其研究的客体与人的关系这一课题,这里所指的环境法是广义上的环境法律体系以及环境法律制度,包括环境执法与守法,环境法律行为,环境法律裁决,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法律现象。环境法的价值与我们广义上探讨的“价值”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我们的研究目的是在于环境法这一客体对于满足人作为主体的需要而发现其内在属性。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和法信仰,所以才具有超越指向的重大意义。环境法价值的实现,就是通过上述的某一或某些途径找到它的最终归宿,大致会经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发现了环境法的需求,通过立法活动创制环境法律规范,形成一整套逐渐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将所谓的环境伦理、道德,环境价值法律化的过程;第二阶段就是将制定法回归实施,实现法的价值的过程,这个就是我们说的将法律价值化的过程,如此一来,一部法律的价值意义得以实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良法,更多反而是外部因素,诸如人们的环境观,环境守护意识,这无疑是能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二)儒家的‚和谐‛环境观对现有国内环境法价值的转向

  在今天的中国,各个阶层的人群对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大相径庭,表现在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环境自由、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等,而且每一个诉求之间也会有各式各样的矛盾,如果说单纯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实在难以解决权利冲突,这时,儒家的和谐观为此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路径,乍一听感觉像是颠覆了传统的价值位阶,但是它有着其他价值体系不曾有的功能——调和。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的和谐必然要求自身整体的统一协调,直至各个条款的和谐。儒家“和谐”环境观或许会导致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发生重构。和谐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即人与自然之间要产生和谐的共鸣,要加强对于环境秩序的保护,防止可持续发展持续缺位,对于制度之间的冲突,如何保障制度之间、秩序之间能够维持公平,和谐对此可能会有更为开阔的视野,不仅规定了代内公平,甚至还强调代际公平,也就是对于自然资源的公平配置和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方向。在环境、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儒家的环境观所体现的天人合一和和谐观对当代法的秩序、效率、价值进行了相当的革新,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各类基本价值的有机整合,深化了对我国环境法理论进一步发展。

  三、突破重围:儒家环境观对中国未来环境法的走势指引

  中国环境法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也到了一个需要如何转型发展的重大历史时期,法律发展是法律变迁的一种形式,也是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对此问题,我国法理学界主要流行三种理论模式:一是以梁治平先生为代表的文化论;二是以朱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本土化模式;三是以公丕祥学者为代表的现代化模式[4]160-162。其中朱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更加鲜明的指出寻找本土资源不一定只局限于历史中,现代以来人们在实践中形成各式各样的制度都是我们珍贵的本土资源。中国环境法有自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不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交流融合,力图从文化、历史的角度寻找其理论架构,以推论出中国当今环境法应遵循的抽象原则。

  (一)现代环境观下环境法的发展选择

  现代法律发展的三种基本方式:法律移植、法律继承、法律革新,这三种方法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法律发展图景。中国的现代化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也是如此,是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大环境下进行相应调整,所以我国法律发展大都以法律移植的方式展开,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学者对法律移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认为法律移植不足以突显法的社会实效性以及解决社会秩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认为法律移植的方法不再是必然的而是可能的。那么在新时期,中国环境法的前进道路上到底需要什么新的举措?我们说当今时代法律已经不是一门仅靠自身发展革新去研究出新成果的学问,我们必当结合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格局来给出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当下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指导来带动环境法的进步,相反社会有自身的营养周期,社会的演进更多带来的是开放、包容,社会的发展是未知的,因此不能被任何少数人来掌握。任何试图以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社会”这样一个复杂系统的行为都是不可能的[5]17-19,所以说中国的环境法治要在中国自然资源环境的本土化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都比不上以中国的本土资源为核心的社会演进式的环境法发展轨道。在乡土中国下,法律存在的意义目前还是强化国家政府的权力,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中国市场经济的萎靡和缺乏竞争活力,本土资源论的代表则认为在政府推进的法律发展模式下法律很难作为遏制政府权力的工具,在这些观点的背后,透露出的都是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判断及法学理论中关于民权的思想。

  (二)法治中国下的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期待

  在今后审视中国的环境问题、环境需求时能够对当今国情稍有同情,不把某些学者的观点作为评判事物尺度的标准,逐渐从中国本土化的现实需要出发,那么这就达到了笔者的期许,笔者相信也是中国绝大多数环境法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展望。时下主流环境法学的研究存在一种法律观、环境观的缺失,总是泛泛的将法学研究道德化、主客体不明晰、“过度”创新以及立法不系统等方面,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受到西方环境观的影响和没有形成本土化的环境观所致,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学习研究过程中应及时予以纠正。中国环境法学风风雨雨走过了几十年,已经跨过启蒙正式进入大发展时期,必须做到要扭转过去一概参照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在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要坚持不懈的倡导本土化的环境观、法律观,以制度构建而非道德教化为核心任务。为此,科学的历史定位、研究思路的本土化、研究成果的大众化等使我们日后奋斗的目标。

  四、结语

  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理论吸纳了大量西方特定时期对环境的特定理解,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理层面都不能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代名词,更无法成为判断中国环境法治的坐标轴。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具有丰富哲学基础,无疑可为当今急需变革的环境法治提供更为全面的环境观。有鉴于此,对待今后的环境法研究要求我们牢记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慎重和甄别外来文化,注重发觉本土文化中的有益资源,同时,对于我们一心致力于环境法事业研究的同僚们,我们必须时刻谨记要抱有对环境法研究的高度热情,在尊重法的基本特征和独特规律的前提下进行改良与大胆创新,通过儒家的“和谐”环境观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钱穆.中国学术通义[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

  [3]马凌.生态伦理与人道主义——18世纪西方自然观的形成及其影响[J].唐都学刊,2004(3).

  阅读期刊:《》

  《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1994年,《法学杂志》被评为首届“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连续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载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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