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研究较为深入,但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研究很少见。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和内容不明确,导致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足。接下来小编简
4006-054-00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目前,学术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研究较为深入,但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研究很少见。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和内容不明确,导致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足。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刑事法论文。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开拓者宫晓冰学者曾在2001年编写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研究》中认为法律援助范围就是所要援助的案件范围,即对哪些案件给予法律帮助。在其第二年编写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相关观点也可以得到印证。学者张嘉军在其2001年发表的文章《论法律援助对象》中将法律援助对象定义为符合法律帮助资格的存在经济困难或遇到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学者周晓丹、王晓龙也在2008年发表的文章中分别对法律援助范围和法律援助对象进行了确定。2004年学者王旺林在其文章《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体系初探》中首次提出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对象和事项两个平行且并列的援助领域。学者郑博也在其文章《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中专门针对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象范围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综上可以看出,学界对法律援助的内涵界定主要存在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范围是指法律援助的案件(事项)范围,可以对哪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对象相对应,这种观点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前不仅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而且在我国主要立法上也支持了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范围内分为对象和事项两个领域。该观点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认可度呈逐渐扩大的趋势。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比较接近于第二种观点,但大多数省级地方相关立法仍然采用第一种观点,例如2002年颁布的《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4年颁布的《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颁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2010年颁布的《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仅有少数省级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及以通知形式呈现的规范性文件中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例如,2017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吉林省、河北省、上海市等各地相继出台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调整酌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笔者更加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从抽象性和具体性的角度来说法律援助范围是一个具体的概念,然而任何一个具体的概念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成要件所构成,独立地探讨援助对象或者援助范围,都会显得太过片面,有违学术的严谨性。实践中,考虑是否给予法律帮助时,也应当同时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具体援助的事项或者对象,这样才能从具体工作中确保应援尽援,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得更加井井有条。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内容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援助可以向符合哪些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的受援人提供。就法律援助本质意义而言,“原则上应当让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都能获得援助”,但是如果无任何限制地向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都提供法律援助,有限的司法资源必然难以承受,因而各国往往依据对自身司法利益的考量将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仅对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由来。可以说,确定一个明确、适当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发展息息相关。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是刑事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指对哪些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即满足受援人主体条件或经济条件的范围,满足这两项条件的人越多则刑事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越大,反之则越小。探索能够成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条件首先应该从该对象作为“人”所与生俱来的特质出发———主体条件,主体条件又包括自然中的人所具有的心理条件、生理条件和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国籍条件、身份条件。自然人的心理条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怀有不认罪的心理因素,因为不认罪案件相较于认罪案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法律援助。自然人所具有的生理条件是指基于年龄因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基于性别因素的妇女、基于健康因素的残疾人等。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国籍条件是指该对象属于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身份条件是指因涉及刑事诉讼而具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特有身份。一般称这类基于主体条件而被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特殊对象,这类对象的共同点在于诉讼能力存在缺陷,表现为在生理、心理、自由或文化等方面处于相对的弱势。经济条件是指希望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需要达到的确属困难的经济标准。由于各国律师队伍、经费水平等司法资源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而各国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设定也不尽相同。一般称这类基于经济条件而被法律援助的对象为一般对象,这类对象的共同特点在于经济上处于相对的贫困。根据相关法律,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只限于以下两类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第一类只要属于下列情况就应当指定: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条件,经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是指对哪些刑事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即符合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以及与案件或诉讼有关的事实情况的范围。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申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特定的诉讼阶段是指可以适用刑事法律援助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特定的与案件或诉讼有关的事实情况是指案件足够复杂或犯罪性质足够恶劣或申请人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较大的确有必要进行法律援助的情况以及受援人是否具有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限于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且这些案件都要求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另外,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仅适用于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三、明晰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涵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一方面,刑事法律援助的设立目的在于使没有能力独立进行辩护或者没有能力获得律师帮助的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因而律师的介入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表现形式之一。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为主的抗辩模式,使得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律师的一举一动都会对法官以及陪审团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高超的辩护技能挽救对自己一方不利的事实,进而影响事实认定甚至判决结果,这样便会导致形式正义战胜实质正义。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以及辩护人辩护质量低下的被追诉人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这种不公平是外在因素甚至是随机因素所造成的。如此,我们为加强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所付出的努力便会付诸东流。虽然大陆法系是以法官为主导,主要推动着审判的进行,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性远不如英美法系那么强烈,但是律师的存在也会对法官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退一步说,至少不能排除律师的存在对法官产生利于己方影响的可能性。可见,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不容忽视。明晰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内涵,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制度,扩大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率,使更多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获得辩护,就是让更多接受审判的人实质上获得公平正义。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内涵乃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有之义,其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从概念上明确、清晰地界定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是探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前提,然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制度又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们法律素养的提升以及人权外延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丰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重要抓手
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图为正式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做好准备工作。但正如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所言要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按照试点给出的大致方向,采取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与对象范围双轨并行,渐进式推进的策略。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一条轨道事项范围上首先覆盖适用普通程序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然后可以以五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先覆盖重刑案件,再逐渐扩展至轻刑案件中的普通程序案件,最后将判处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也纳入其中。在此之后,还应适当考虑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第二条轨道对象范围上,先将特殊的被害人纳入援助范围,统一对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提出申请的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然后根据情况作出调整扩展至三倍。最后,按照以上事项范围、对象范围两条轨道并行的扩大策略,循序渐进,在条件成熟后最终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参考文献:
[1]王旺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初探[J].中国司法,2004,(05).
[2]高国梁,黄金芳.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2,(12).
[3]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左卫民.都会区刑事法律援助关于试点的实证研究与改革建言[J].法学评论,2014,(06).
阅读期刊:
《刑事技术》杂志于1976年创刊,是反映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及相关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介绍国内外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威性杂志。自创刊以来,本刊广泛报道了刑事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动态。发表的论文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本刊具有信息量大,科技含量高,可读性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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