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日益频繁。 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公平和互利,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海洋法和领土也建立了许多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公法
4006-054-00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日益频繁。 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公平和互利,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海洋法”和“领土”也建立了许多“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公法。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国际法律论文。
一、当前国际法律合作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关税壁垒、恐怖袭击、全球气候变暖、核扩散、跨国犯罪等问题日益凸显,仅凭一国之力很难彻底解决,这就需要多国加强司法协助,而建立公平合理的世界司法体系也成为许多国家的诉求,许多国际法也由此确立。经过多国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各国间的法律互信也越来越多,创造了许多友好合作的佳绩,尤其是在打击跨国贩毒和卖淫团伙、跨国反腐方面效果显著。如“湄公河行动”就是中国、缅甸、老挝协助打击犯罪团伙的典型案例;在海外各国的协助下,我国的跨洋反腐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虽然通过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取得了许多的佳绩,但是在目前的国际法律合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在配合打击犯罪时更多地考虑本国的实际利益
由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合作不同于个人与个人间的合作,国家间的合作更多考虑的是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国家与国家间的法律合作亦是如此。当法律合作与合作国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有较大冲突时,合作国往往很难做到全心全意的合作,这就造成了联合打击力度的不足,因而就造成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足,不利于维护政府和法律的权威。
(二)各国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不同,在法律的执行力上有较大差异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履行国际公约和法律合作方面的作用不同,一般来说科技和经济水平越发达的国家,法律的执行力越强,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等有效性也越高,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承担的责任就越多。这里就将美国与古巴相比或许更加贴切:在打击犯罪方面,美国拥有更高端的科技,更便捷的交通,有着严密的电子监控系统,一旦被锁定的目标就很难逃脱,因此执行力较强;古巴在科技和交通上则赶不上美国。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美国对于环境治理有着更高的要求,由于其进行工业革命的时间较早,国内生产力水平高,对于环境的牺牲较少且目前正在不断提高全球环境治理能力,而古巴目前还处于经济发展高速期,仍在以环境为大家推动社会发展。
(三)各国对于遵守共同国际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不同的国家在国家建设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中心任务,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中心任务仍然是加快经建设,对于健全法治、推进国际法律合作的重要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国际法律合作中参与度和执行力不足。经济和综合实力发展较强的国家或者法治历史较长的国家由于长期使用法律,非常明白法律合作的重要性,因而对于国际法的重视程度更高。各国对于遵守国际法和参与国际法律合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则同样造成了国际法在国家间的执行力不同。
(四)国家间的法律互信还有待加强
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差距,以及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了国家之间在法律互信上的不足。这种不足会阻碍国际间的法律合作,也不利于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大气污染等全球性问题的共同治理。
二、如何有效推进国际法律合作
(一)成立一个专门受理国际司法事件的国际组织
为了增强国际法的公信力,促进各国间的法律协作,可以倡导在国际上建立一个专门受理国际司法事件的组织。国际司法组织确立后就需要制定相关的运行制度,运行制度的确立需要由参与国一起协商,充分考虑各国的意见,争取实现最大的公平。同时,为了国际司法组织的公正运行,还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主席可由参与国轮流担任。
(二)加强各国间的司法联系,可定期进行模拟演练
仅仅确立国际司法组织的地位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各国间的联系,使国际法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不断改进,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为了将国际司法组织的作用落到实处,切实增进参与国间的司法交流,可以定期组织国家间的模拟演练,在实践中完善国际公法,增进参与国之间的法律互信。
三、扩大我国司法理念在世界司法体系中的影响力
(一)征求国内外意见完善我国本土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近代法律体系起步较晚,且大多数法律体系都是沿用的大陆(德国)法系,我国土生土长的法律规定较少,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待完善,为了提高我国司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首先就需要我们对自身进行完善。为了达到完善的目标,我国可以定期召开专门的意见交流会,广泛听取国内一线司法人员的意见,同时邀请著名一线国外法律专家,共同研讨我国目前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相对的针对措施,完善相关法规。
(二)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司法实践,传播我国司法理念
为了扩大我国司法理念的影响力,我国还需要走出国门,放眼观看世界,积极参与国际层面的司法实践。在这里我国可以积极倡导建立新的司法体系,主动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如减少碳排放以降低温室效应、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和水污染、定期组织部队参加维和任务等),为其他国家做好表率。同时还要通过各种传播途径,传播我国的司法理念,使我国司法理念广发接受各方检验,从而增强对世界的影响力。
(三)积极组织和推动国际司法合作
以往我国在各项国际组织中的地位都是参与者,而很少以组织者的身份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要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前行,不断增强我国司法理念在全球的影响力,还需要我国主动构建一些国际规则,创造国际环境而使自己提高。我们需要改变以往只有做到最优秀时才向大家展示的观念,做到摆正自己在国际司法中的作用和位置,以更虚心、更博大的胸怀接受世界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发现自身的不足。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坚持好自己的原则,因为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法律的执行与判断也要与国家的历史条件因素相结合,否则也会出现在国际上符合各方规定,而在国内却很难推进的情况。因此,我国作为国际组织的倡导者,既要博采众长,又要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因素,坚持自己的底线和优良传统。
四、总结
面对当今多变的国际局势,各种威胁世界和平和影响国际秩序的因素越来越多,仅凭一国的力量很难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国际的力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间的法律合作,不断促进国际司法公平,减少国际恐怖势力、跨国犯罪、世界环境污染的产生。同时,为了提高我国司法理念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还需要我国综合各方意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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