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虽然西藏自治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法律援助制度论文。 摘要:健全法律援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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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西藏自治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法律援助制度论文。
摘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完善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治边稳藏和依法治藏等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也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立足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围绕当前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解决制约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和发展系列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推动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公正;平等权;西藏自治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并提供相应经费,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提供必要法律服务工作的一项法律服务。该制度起源于15世纪英国的苏格兰地区,根据当时苏格兰王的要求,律师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之后的400多年时间里,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作为律师免费服务的一种慈善行为,后来逐渐形成由国家出资的制度。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各国逐渐得到普遍认同。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1996年司法部发文要求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同年12月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于2001年8月22日挂牌成立,7个地市的援助机构到2004年底建完。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治边稳藏战略、推动依法治国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我国1996年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指导规范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扩大了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对象范围等。
2010年5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藏政办发[2010]56号文件向全区转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这是西藏自治区自2001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第一次由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对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西藏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司法厅先后制定并完善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标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查、指派办法》《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等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以制度保障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2015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和要求。2017年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结合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即将以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党委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并在全区范围内贯彻实施。到目前为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先后制定了25个业务规范、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用规则推进法律援助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并固话已有成功经验,是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在短短十几年中能够取得较为丰硕成果的重要保障。
二、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及组织属性
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要高效科学的机构支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第5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政府作为国家法律援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辅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形式上为拆分型法律援助机构,实质上为综合性法律援助机构。拆分型法律援助机构即分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处、科机构。法律援助处、科负责法律援助事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如贯彻执行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法律援助培训;法律援助表彰和处罚工作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为受理司法机关的通知或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组织办理跨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管理、分配法律援助经费及其他资源;承担“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工作。这两个机构均为司法行政部门下设机构,行政级别相同。在实际工作中,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式。经过调研获知,截止目前,全区已建法律援助机构82个,即自治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中心)和七个地、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科),74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地(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都已建设完毕。除林芝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事业单位外其他地(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均为行政机构。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与县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有的县编办批复是县司法局增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有的县批复是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股级建制。同时,在部分乡镇、口岸、看守所以及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践证明,西藏自治区这种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可以集中有限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统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避免资源缺乏和编制不足两大难题,并防止两个机构职能的冲突。因此,在我国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中,两个机构各自独立运行的省市仅限北京、重庆、贵州、安徽等少数省市,多数省市都实行一个机构或“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
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实践中,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也能够弥补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西藏自治区民间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两类:第一类是由律师事务所设立,譬如西藏自治区西藏央金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针对工伤维权类案件;第二类是由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学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为主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这两类民间组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首先得到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的批准,自治区司法厅可以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在制度上进行监管,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帮助。民间力量的参与能够弥补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要。
三、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制度建设
2010年,司法部就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专门制定了法律援助的“三项标准”,这三项标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必须有所限制,否则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不堪重负。针对困难群众最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确立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在六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二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前款一至六项的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西藏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扩大至七个方面:“一是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三是涉及婚姻纠纷的;四是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五是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是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七是因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援助的其他事项。”另外,西藏寺庙僧尼是特殊群体,除了少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外,在民生领域几乎不会涉及其他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在今年通过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到全区所有的农牧民群众和寺庙僧尼,还将多个民生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这意味着占西藏自治区人口总数88%的农牧民和僧尼都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确实是结合西藏区情,使法律援助惠及民生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同时全区法律援助案件量也不会突然就大幅度增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正常履行职能。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第11、12条规定在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或由法院指定辩护。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则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通知辩护的对象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且将通知辩护的阶段扩大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等各个阶段。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后,西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加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完善了相关衔接机制,并协调解决了律师阅卷难问题,免收律师复印案卷材料费用。《实施意见》有关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明确将法律援助扩大到刑事速裁、刑事和解和死刑复核程序,尤其死刑复核程序以前是一种内部复核,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公正司法,尽可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无力支付有偿法律服务费用的困难群体。就如何确认其支付能力,《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这种授权性规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实际情况。各地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标准”附加特殊情况来确定经济困难标准。譬如,经济发达地区北京市确定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1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一般标准为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最低保障标准1.5倍以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特殊典型案件中可放宽困难标准,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再放宽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经济困难认定的一般标准确认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特殊情况包括五保户、贫困户及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救济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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