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争议的核心和争端双方之间的争议是争议的焦点。 双方纠纷解决后,法官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审判,这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
4006-054-00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中国目前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争议的核心和争端双方之间的争议是争议的焦点。 双方纠纷解决后,法官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审判,这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民事诉讼论文。
[摘要]民事诉讼争点的确定影响着整个诉讼的方向与范围,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比较重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直到2012年修改时才对争点确定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我国争点整理程序初具雏形。文章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缺陷,需重新构建一套完备的争点整理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诉讼公正,促进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争点整理;审前程序;集中审理
一、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价值
(一)民事诉讼争点的概念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没有加以固定和明确,法官就无的放矢,继而导致诉讼产生不公正的处理。对于争点的范围,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争点就是对于法律适用有意义的事实主张不一致;①有的学者则认为争点根据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应当分为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双方当事人争执事项的内容也逐渐多样化,对于争点的理解从广义角度展开更为合适,即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以及法律争点。
(二)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
争点整理程序作为一项对案件的实体解决有重要影响的程序,一般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审前程序中进行,只在初审程序中才能发挥作用。我国目前采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边整理争点边进行审理的方式,但在这种方式下,争点不能及时形成,易导致反复开庭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趋向于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以争点整理程序为核心的审前程序和集中审理为核心的开庭审理程序诉讼机制,以加快诉讼进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可以概括为:为有效解决纠纷,在审前程序中,以当事人为主体、以法官为协助主体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以及法律争点进行整理和固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三)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
1.固定争点,优化资源配置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能够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从而使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沟通交流对彼此所掌握的信息予以了解,在知悉对方的诉讼立场和有关证据的分量后,对一些争议不大的纠纷,往往会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双方不必采用对面公堂的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使案件能够分流。对于比较复杂的纠纷,通过对争点的整理使争议焦点简单化、固定化,法院可以快速有效地进入庭审,节约司法成本。2.防止诉讼突袭、保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争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诉讼的结果,如果不通过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法官确定和整理争点,这不仅对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造成诉讼突袭,影响其辩论效果,而且也使得法官享有绝对的自主权,侵害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3.是集中审理方式的保障虽然集中审理主义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并行审理的审判方式,但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加,法官负担繁重,诉讼延迟弊端严重,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改用集中审理主义,集中审理方式被普遍认为是普通程序的完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受大陆法系尤其是德日影响比较大,在长期实行实质上的并行审理模式,并行审理模式的问题在我国也日渐突出,所以有必要建构集中审理的审判方式。在集中审理模式中,诉讼结构分为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审前程序是集中审理的前提。“审前程序就是要使案件在集中、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前,由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整理争点,使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审理,从而通过防止法庭突袭来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机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经济。”②而争点整理程序是审前程序的核心,当事人要在审前程序中提炼出真正的、有价值的争点,庭审才能真正有的放矢,实现集中审理的效果。
二、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无论是1991年首次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争点整理程序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大幅度修改,才第一次出现了有关争点整理的表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被告在规定期限提出答辩状,这样就可以通过诉答进行初步的争点收集;第13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审前案件分流机制,对于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上述修改对争点的固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规定简略,并无详细的操作指导,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4条-第229条,对审前准备、庭前会议、争议焦点等进行了一系列细化规定:明确了归纳争议焦点在审前会议中进行,赋予了当事人对争点整理提出意见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在开庭时对争点整理结果反悔以兼顾实体公正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这些细化规定对争点整理程序在我国的建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解释对争点整理的程序建构设计仍没有具体规定,无法使争点整理程序发挥其功效。
(二)司法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和法官进行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规定在逐渐充实,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与法官在争点整理中职权划分存在缺陷、对答辩失权没有有效约束等问题。民事诉讼争点程序制度的不完备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及其当事人对其重要性和程序合法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争点整理的适用出现诸多困境。针对此现状,亟待通过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三、重构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建议
(一)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主体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司法解释,该意见亦将争议焦点的整理交由人民法院来主导。但事实上,要想发挥争点整理程序在审前程序中的核心作用,必须将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贯穿始终。“根据处分权主义原则,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仅发生在当事人请求之时、当事人要求的范围之中以及当事人要求的限度之内。”③根据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方面享有主导权。由此,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证据等争点的提出和确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④但针对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不高等情况,法官应在程序性事项中发挥引导、组织作用,并积极履行释明义务,协助当事人整理争点,以期使争点整理达到更好的效果,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二)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适用范围
对于案情错乱复杂、证据繁多、争议较大的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这也是设置该程序的初衷之一,即通过争点整理做好理清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审前准备工作,便于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对于案情简单、证据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虽不强制要求其必须适用争点整理程序,以免给当事人造成时间和物质耗费,但也不排斥其可以适用。首先,我国对于案件简单与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与划分,实践中是由法官依职权判断裁量的,所以案件是否存在较大争议在争点整理之后才能确定;其次,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对案情简单、证据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庭前争点整理也许会比“一步到庭”更有效率。通过争点整理,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等情况使诉讼终结,不必再开庭审理。
(三)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方式
1.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起诉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是当事人诉讼主张和事实证据的载体,通过对比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可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正是借助起诉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的载体作用,通过这些文书的交换以实现发现、确定、排除争议焦点的目的。因为双方的诉讼文书均交由法院,法院在收到文书后也知悉了案件情况及双方的诉讼主张。对于诉讼文书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法院可以及时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对于诉讼文书提交期限、提交方式,法院也可以在程序上予以把控,引导该程序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此款规定了被告的答辩期限,但随后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此款并未将被告人答辩设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导致实践中通过书面诉答方式整理争点的功能处于闲置状态。由此,我国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如果被告人未对原告的起诉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则视为其默认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证据事实。2.庭前会议型争点整理方式庭前会议制度被视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对梳理争议焦点、突出审判重心、提升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不同于庭审程序,庭前会议仅注重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梳理把握,为庭审奠定基础,且外观上具有非正式性,一般情况下采用会议形式召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由此可知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在于法官,该解释中并未明确当事人在该程序中的权利。为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经审查拒绝申请的,也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对于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当事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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