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颜 摘要:我国现刑法规定了立功制度,其理论依据是自然法学派的功利主义思想,这一制度明显损害了刑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有违人性。反观我国古代司法中与其类似的限制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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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颜
摘要:我国现刑法规定了立功制度,其理论依据是自然法学派的功利主义思想,这一制度明显损害了刑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有违人性。反观我国古代司法中与其类似的限制在押犯告发的制度,更好地维护了伦理亲情和社会美德,古代相关制度对现行刑法中立功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在押犯限制告发;立功;伦理纲常;功利主义
一、中国古代被囚禁者不得告举他事制度
秦朝出于鼓励告发犯罪的目的规定在押犯可以告发,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有很多关于在押犯诬告他人的处罚方式,如“当耐司寇以耐奴隶污人,可论?当耐为奴隶。当耐为候罪污人,可论?当耐为司寇。”其原则是按照诬告反坐加重处罚。汉代的法律允许在押犯告发反大逆罪,但根据现有的史料不知道是否允许告发其他的犯罪,魏晋律加重了对诬告反罪的处罚,要连坐其家属。《唐律疏议·斗讼》专设“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巳者,听之”疏律对此作了扩大解释“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巳者得告,自余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辈律不得告举。”即除了谋叛、被狱吏虐待以外,囚犯不得上书。宋元明清各代沿袭了唐律的制度,明清律在“见囚禁者不得告举他事”的基础上增加“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二、限制告发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
古代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古代的诉讼制度,这些价值取向扎根于古代的封建宗法制度,适应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又受到儒家文化的推崇。他们绵延几千年至今,仍影响现代人的诉讼观念。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规定被囚禁者不得告举他事,是因为古代的刑法十分的严苛,在狱中的囚犯为自保,常常不惜污蔑他人,这种做法可能使一些人蒙受不白之冤。古代法律严格限制在押犯告发,若是告发也必须有切实的证据,否则反而会加重其刑法。加重刑罚的做法过于严苛,加重了当事人的罪责。但限制在押犯其确实能够体现,维护伦理纲常的诉讼价值取向,维护了儒家道德中的“义”。体现了古代诉讼重和谐、重伦理、重道义的诉讼追求。
三、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立功制度的功利主义取向
我国现行刑法将立功作为一种量刑制度,已经被控制的罪犯通过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他人的追捕线索使司法机关抓获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量刑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制度的构建主要吸收了功利主义的思想,该思想的内核是以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为追求,只要某项制度带来的好处大于其所造成的痛苦,功利主义就承认其合理性。立功的成立只考量结果的有效性,不考虑犯罪人本身的悔罪心态,目的在于实现犯罪人和司法机关的利益最大化。该制度已经被诟病已久,立功制度的危害我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买卖立功诱发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在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分别占90%、80%,他们检举揭发的心理主要出于自保,希望可以减刑、或者拖延时间。公安机关并不关心犯罪线索由来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这就导致买卖立功,家属犯罪人串通收买监管人的现象频发。更为严重的是诱发司法腐败,司法实践中就有司法人员被收买,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
(二)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伤害,内心深处渴望着法律可以严惩犯罪,然而犯罪人却因为与自己无关的立功表现而获取了某种宽恕,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相当于对被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三)形成重利轻义的社会风气因为犯罪人所掌握的犯罪线索大多数与其亲友、邻居、熟人有关,犯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揭发亲戚、朋友、曾经帮助过的人。这在无形之中养成了“重利轻义”的风气,使得社会中的人对彼此产生不信任,最终导致社会信任基础的丧失。
四、中国古代制度对现行刑法立功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们很难发现现行刑法鼓励告发这一制度在理论上的立足之处,法律鼓励“恶行”的这一现象令人费解,立功制度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规范,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告密行为合法化的鼓励制度,是对人性恶的鼓励,它向社会大众传递了错误的价值观念:似乎在暗示其公民可以背信弃义,可以不顾亲情伦理,只要能够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相较而言,古代的法律虽有很多落后之处,但其传递的伦理人J隋,在维护社会稳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背后传递价值得当今的立法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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