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加,高校实习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约为600万,而2019年这一数字约为834万。根据教育部统计,2020年这个数
4006-054-00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0-02 21:14 热度:
近年来,随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加,高校实习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约为600万,而2019年这一数字约为834万。根据教育部统计,2020年这个数字将会达到874万。由日益增长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可知,高校实习生的数量也是逐年增长。目前,我国并未对于实习合同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日益严重。因此,本文讨论了高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合同法》角度对实习合同进行分析,并且对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实习合同;实习生合法权益
一、关于高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的界定
高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学界仍有争议。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由于高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时间较短,所获报酬往往低于正式员工的薪金,实习单位也不会替实习生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综上,笔者认为,高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被界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将其界定为合同关系,由《合同法》来对其进行主要调整。
二、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实习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但是实习合同并未归纳在其中。因此,实习合同应当被划归为无名合同,通过《合同法》总则部分来对其进行调整。从民事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高校实习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实习单位也多为正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两者均达到了订立合同的主体要求。然而,在实习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法律知识及社会阅历的丰富程度方面却相距甚远。因此,许多公司常常利用高校实习生法律意识薄弱及社会阅历较少等弱点,设定对高校实习生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达到在实习过程中压榨实习生的目的。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2016年对2000名高校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有过实习经历的受访高校学生中,71.3%的人遭遇过不公平对待:首先是工作量过大或工作时间过长(51.8%),其次是工作与招聘启事描述不符(45.7%)。这些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不符合自身实际利益的实习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解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订立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问题成为了保证实习合同遵循平等原则的首要问题。另外,虽然实习合同的订立主体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但是在实习过程前,实习生所在高校往往会充当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重要角色。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在201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参与问卷的2021名受访者中,有半数同学表示曾在大学期间遇到过强制实习。实习生所在高校并不是实习合同订立的主体,因此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常常推卸责任。笔者认为,虽然高校与实习合同的订立没有直接关系,但是高校往往是连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桥梁。从这一方面来看,高校的角色类似于居间人,但由于高校并没有实质介入实习合同的订立并因实习合同的签订而从中获利,因此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居间人。高校作为大学生进入社会之前的最后教育场所,应当为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而对实习单位进行适当的审查。若高校出现为追求实习率的提升而刻意隐瞒实习单位的问题等情况时,仍然不能忽视高校的有关过错。
三、关于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是出台关于各类实习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对于当地实习生的实习问题因地制宜。在上文所提到中国青年报的调查中,有63.0%的受访者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厘清各方权责。但我国目前对于实习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对于实习合同的规范较为宽泛。相较于大陆地区,我国台湾地区自1944年起对交通事业实习、矿场实习等不同的实习领域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对于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了较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一点值得借鉴,我国可以鼓励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着重于本地区优势及实习生所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法规,既能发展好本地方优势产业,又能解决本地区学生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二是将高校归入实习合同的归责领域,避免高校推卸应负的责任。在上文中,笔者认为高校的角色类似于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但是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也就是说,委托人应该对于自己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做认真的核查。但是在实习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实习生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于实习合同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及实习单位的好坏辨别能力弱。这时,高校作为实习生及实习单位的牵线人,更应该为实习生鉴别实习合同及核查实习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若出现因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双方共同给实习生施压以至于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关法律法规更应该追究高校的责任。三是建立关于处理实习纠纷的校外专门平台。在上文提到的中国青年报关于实习问题的调查中,关于怎样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问题,有62.7%的受访者建议专门为实习生建立维权平台。笔者认为,建立专门解决实习纠纷的校外平台更有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实习生的社会经验及法律知识欠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可能会遭遇实习单位对于问题的搪塞。第二,在实习纠纷中,实习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取证较为困难,若提起诉讼,诉讼产生的时间成本及金钱成本,实习生无力承担。第三,由于现实的实习纠纷中,常常会出现学校以不发放毕业证为由,强制学生实习,间接导致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更容易被实习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专门建立的处理实习纠纷的平台不应该从属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应该从属于地方政府机构。至于当发生实习生、实习单位、实习纠纷发生地不属于同一地点的情况时,笔者认为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来判定。四是对实习生加强实习教育,提升实习生的法律意识。部分实习单位会与实习生签订包含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实习合同,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实习生的社会资历较浅、法律意识不足。因此,在有关部门加强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高校及实习生自身也要提升对于实习问题的认识程度,提高实习生的法律意识,使实习生在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时,敢于向有关部门反映。高校学生是即将进入社会的群体,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而实习阶段则是高校学生进入社会的最后一个过渡时期。因此,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实习合同,通过政府、高校等外力来保障实习生在签订实习合同时及实习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对于实习生十分重要,对于整个社会也必不可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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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迎.高校大学生实习合同及其配套措施的研究[J].科技资讯,2010(35).
作者:黄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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